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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把握市县巡察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17-10-20] 来源:丰顺县纪检监察网 浏览次数:2915

认真把握市县巡察工作要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期:2017-10-11 09:53:40 

   

继巡察监督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之后,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时俱进地将市县巡察工作等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成果,并专门印发了《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市县巡察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为市县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理依据和制度保障。

对此,必须切实把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治生活的大事要事,将市县巡察有关部署要求贯穿到党内监督全过程,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

深化一个认识

即充分认识到巡察主体是市县党委,巡察监督是市县党委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哪个部门的工作。

《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见》也明确指出,“市县党委承担本地区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这就意味着,巡察工作是市县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市县党委必须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扛起巡察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布局,摆上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巡察工作健康发展。

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既“挂帅”又“出征”,对巡察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领域抓好巡察工作,层层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

巡察实践中,要处理好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巡察监督与执纪监督的关系,党委对巡察工作进行全局性、根本性把握,纪委具有辅助性、保障性、补充性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巡察监督主要是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发挥利剑作用,而执纪监督则根据巡察结果,对巡察移交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依据党纪条规进行调查处理,二者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突出一个性质

即要始终突出巡察的政治性质。巡察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

要坚持用政治统领巡察各环节、全过程,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三大任务”,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衡量尺子,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发挥政治巡察“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

政治巡察,不是业务检查,但也离不开业务检查。政治要求是通过具体的业务工作来体现的。因此,市县巡察必须增强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归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以小见大、由表及里、以下看上,透过具体业务的“表象”,把发现的问题同政治联系起来,找到政治上的差距和不足,进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坚定政治方向,落实政治责任,真正体现政治巡察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发挥一个作用

即要充分发挥巡察的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察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巡察利剑作用的集中体现。

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字当头,勇于较真碰硬,带着问题去、围着问题巡、揪着问题察、盯着问题改,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

要牢牢把握巡察重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三个重点”,特别是把侵占挪用、克扣强占惠民资金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不作为、乱作为等脱离群众影响党群干群关系问题,以及“微腐败”“雁过拔毛”“小官大贪”等腐败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通过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通过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通过解决重点问题推进管党治党严起来,让基层切实感受到巡察震慑的实际效果。

要强化方式方法创新,根据巡察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巡察形式、方法和手段,灵活运用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巡察机构“一次一组合”、巡察组长“一次一授权”以及“回头看”等方式,切实增强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形成一个格局

即要努力形成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

巡察工作不是市县巡察部门或者纪委、组织部门某一家的事,要凝聚方方面面的力量协同推进,形成“横向全参与、纵向全链接”的巡察工作格局。

要与上级巡视巡察部门实现同步接轨,做到“巡察规划与上级同步,巡察对象与上级互补,巡察方式对上级互动”。要积极争取上级在政策指导、组织形式、工作流程、方式方法、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支持。基层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必须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必须及时沟通,市县两级要做到同步巡察、信息共享。

要强化横向协同形成合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通力协作,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巡察前要加强沟通对接,全面客观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实现优势互补,同向发力;巡察后共同抓好巡察结果的运用。

被巡察党组织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开展巡察工作,主动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问题。同时,要自觉把巡察这一党内监督和信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想方设法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这也是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的重要内容。

强化一个运用

即要大力强化巡察成果的运用转化。政治巡察能否取得实效,发现问题是基础,成果运用是关键。

要把巡察整改作为巡察工作的关键环节,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科学分类、及时移交,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对被巡察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党组织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履职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要注重建章立制,研究治本之策,对于巡察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深挖细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对巡察发现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堵住制度漏洞,扎紧制度笼子,使巡察工作达到管长远、见长效的效果。要用好问责利器,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反面典型,严肃追责问责,并加大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力度,扩大警示教育效应,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净化一方。

(薛侃 作者系福建省福州市委常委、鼓楼区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