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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纪委通报8起扶贫领域违纪违法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31] 来源:梅州市纪委监察局 浏览次数:3717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动奶酪”的严惩不贷,为脱贫攻坚目标提供纪律保障。1至7月,全市共排查涉农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856条,立案查处153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2人,现将其中8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梅江区人社局培训就业股股长谢某文监管不力导致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被骗取问题

2011年至2012年,谢某文在开展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问题中,对 “梅江区劳动技能职业培训学校”举办的10期初级农艺工培训班该管不管,导致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被骗取64.64万元。2016年12月26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6月26日,梅江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谢某文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2.梅县区水车镇农业站站长吴某平审核不严导致扶贫资金被骗取问题

2012年下半年,吴某平在具体负责淮洞村搬迁扶贫工作的申报、审核、验收及资金发放的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搬迁条件的叶某珍、黄某平共骗取扶贫资金6万元。2017年6月7日,梅县区纪委给予吴某平党内警告处分。

3.兴宁市黄陂镇五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钟某泉骗取“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资金问题

钟某泉在协助政府部门办理2012年度“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申请补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2012年度“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农户建房省补助资金3万元;将其亲属违规列入2013年度、2014年度“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申请补助对象,骗取补助资金6万元;另,在2013年至2015年同意5名村干部违规申报领取了“两不具备”补助资金15万元。2017年4月18日,兴宁市纪委给予钟某泉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平远县大柘镇凤池村党支部书记姚某华侵吞国家扶贫款问题

2015年6月,姚某华在担任大柘镇凤池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凤池村扶贫收益款共计2.1万元。2017年1月18日,平远县纪委对姚某华立案审查。2017年2月21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姚某华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5.蕉岭县长潭镇百美村村委审核不严导致财政资金被骗取问题

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百美村经初审后将不符合享受低保救助对象的7户村民列为补助对象造册上报,导致违规领取低保救助资金76726元。2015年2月,百美村经初审后将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资格的3户村民列为改造对象造册上报。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百美村对低保对象动态情况上报不及时,导致村民曾某宜死亡后多领取低保救助4个月共1600元。2017年8月3日,长潭镇纪委给予村委主任何某锋、副主任曾某健党内警告处分。

6.大埔县洲瑞镇大坑村村委强制扣留危房改造补助并违规发放等问题

2015年,大坑村村委未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危房改造户申报名单进行讨论,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原村委委员田某玲和村委委员吴某娜定为危房改造户向上级申报;指定村党支部委员、出纳李某强违规代办并保管28户危房改造户补助款存折;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强制扣留28户危房改造户每户2500元共70000元补助款,并将扣留款分配给田某玲等3户非危房改造户,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2017年6月20日,洲瑞镇党委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余某邦、村党支部委员李某强、原村委委员田某玲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委委员吴某娜正在立案审查。

7.丰顺县丰良镇三山村党支部委员、妇女主任杨某仙骗取低保救助金问题

2015年9月,杨某仙在担任丰良镇三山村村委委员、妇女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虚假理由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以其丈夫杨某桂的名义骗取政府低保救助金13600元。2017年3月24日,丰良镇党委给予杨某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五华县华城镇华安村干部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优亲厚友问题

2015年4月至6月间,华城镇华安村先后两次召开村“两委”干部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将村委委员李某松的妻子涂某娣、村计生专干刘某珍儿媳妇戴某美等6户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列为申请对象造册上报。2015年12月,涂某娣等6户共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金11.1万元。2017年3月15日,五华县纪委给予李某茂、李某松、刘某珍3人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