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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卢某秋,在该村“富苑农民公寓”项目实施过程中牟私利,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115万元,被增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2008年至2009年间,卢某秋在大敦村“富苑农民公寓”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参与该工程项目决策、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区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承接工程、提高工程造价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1月份收受了区东文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2008年至2009年间,卢某秋在该村综合市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再次为区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了区东文贿送的15万元。
法院认为,卢某秋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11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卢锦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将11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