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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有人形容为“带血的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与民生息息相关,在创建平安广东的过程中,广东检察机关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安全监管环节改章建制,加强管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1 玩忽职守
兴宁矿难致121名矿工死亡
省安监局原副局长渎职被追诉
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经查,这起事故是由于大兴煤矿长期违法违规超强度开采引起的,该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但却在2004年成功办理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而经手违规批准发放该许可证的正是时任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监管一处处长谭均伟、监管一处副处长王镇城等人。
2002年底,梅州市四望嶂矿区大兴、大径里、黎树坑等5个煤矿,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广东省安监局申办煤炭生产许可。为了能顺利获得许可,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云高对负责审批的谭均伟、王镇城进行“公关”。随后,谭均伟在明知大兴煤矿不具备《采矿许可证》,仍草拟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批复》,审核同意给上述5个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月底,谭均伟在明知上述批复未经局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授意下属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004年5月,该违规发证暴露后,胡建昌也并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追回大兴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仅签署了通知,要求梅州安监部门对5个煤矿加强监督管理,从而默认了越权发放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2005年省安监局由王镇城起草,胡建昌审批,出台了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大兴煤矿等不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也违规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5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胡建昌立案侦查。2007年3月,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胡建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谭均伟、王镇城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这起案件是国务院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几宗案件中办得最成功的案件之一。
这起案件探索了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依照职权独立开展事故调查的工作模式,极大推动了高检院与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时间、方式,为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提供制度保证。胡建昌是当时全国安监系统因渎职被查办的最高级别官员,该案的成功查办,在我省安监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促使安监系统广泛开展了预防渎职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促进了依法审批和依法监管工作。
案例2 玩忽职守
广州一商厦工程坍塌4死4伤
安全监督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2010年3月至5月间,时任广州市天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第七监督小组监督员的方×和蔡×雄,在对天河区黄村“花花世界—中心商场二期”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巡查和检查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
经查,2010年5月6日下午,方×和蔡×雄在对该工地A2—l区屋面进行巡检的过程中,并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中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制度”规定,抽查该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巡查。两人未全面巡查工地,以致未能及时发现A1区连廊部位的高大支模已严重超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的范围,属于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的情形。由于方、蔡两人对该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的“高支模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施工方案搭设、搭设后未验收”等严重安全隐患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施工方的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案件点评】
该案发生在筹备亚运期间,在广州市建设工程系统引起震动,成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当年纪律教育月的典型警示教育案例。调查过程中,广州市检察院还结合查办案件,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和落实、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帮助其堵塞漏洞,受到了发案单位的好评,取得了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链接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赵杨 温文赵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