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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4-10-11] 来源:丰顺县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3219

(一)主要职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工作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重点监督对象是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县管干部、股级干部。

1.检查归口监督单位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县纪委监委及时报告。

2.负责审查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股级(含股以下)干部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依法调查归口监督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3.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县纪委监委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4.受理和处置反映归口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和处置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协助做好立案审查调查后由归口监督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有关处置工作

5.按照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归口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归口监督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6.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7.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1)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2)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3)听取汇报。听取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4)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归口监督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5)沟通情况。加强与归口监督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6)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归口监督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7)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8)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归口监督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9)巡察问题整改检查。参照县委巡察工作方式,定期组织对归口监督单位全面系统检查,重点对巡察、审计、纪检监察建议以及上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推动归口监督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10)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2.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经常对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县纪委监委提交专题报告。

3.定期会同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4.向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6.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县纪委监委审批。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县纪委监委决定。确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县纪委监委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向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7.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县纪委监委审批并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办理。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8.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

9.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归口监督单位处分的,由归口监督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派驻机构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与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

10.派驻机构发现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领导干部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第7条、第9条、第10条办理。

11.派驻机构对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2.派驻机构发现归口监督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加强对归口监督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13.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定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其他措施。


(三)授权管理单位

1、丰顺县纪委监委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委组织部(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县公务员局)、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县委编办、县委党校、团县委、县妇联、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文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联等9家单位。

2、丰顺县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委办〔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县机要局(县密码管理局)、县档案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委政策研究室、县委社会工作部(“两新”工委)、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史志办、县总工会、埔农、县档案馆等9家单位。

3、丰顺县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政府办(县外事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信访局等8家单位。

4、丰顺县纪委监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委统战部〔县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县台港澳事务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侨务局〕、县工商联、县水务局等7家单位。

5、丰顺县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县医药总公司、县商业总公司、县供销联社、县金叶公司、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9家单位。

6、丰顺县纪委监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慢病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红十字会等7家单位。

7、丰顺县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教育局、丰顺开放大学、县职业技术学校、丰顺中学、实验中学、华侨中学、东海中学、丰顺第一中学、球山中学、龙山中学、龙泉中学、汤西中学、汤坑中学、黄金中学、丰顺县教师发展中心等15家单位。

8、丰顺县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委农村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县公路事务中心、县侨联、县残联、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7家单位。

9、丰顺县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房产服务中心、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县供排水服务中心)、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顺县经办业务分理处、县邮政分公司、县电信公司等7家单位。

10、丰顺县纪委监委第十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防办、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县统计局、县科协、县林业局等6家单位。

11、丰顺县纪委监委第十一派驻纪检监察组

授权管理: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