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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10] 来源:丰顺县纪检监察网 浏览次数:2450

粤纪发[200335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实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和初级中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实施中小学教育收费业务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中小学非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第四条 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将各种税费在学生注册中搭车收取,或与入学挂钩设卡收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中小学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持册(收费登记手册)登记制度的;

(二)借学生注册之机,允许有关部门设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费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招收借读生择校生,或者违反规定向借读生择校生收费的;

(二)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违反规定收取转学费用的;

(三)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学生交费的;

(四)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的;

(二)强制学生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的;

(三)违反规定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的;

(四)强制农村中小学学生统一购买校服、校鞋的;

(五)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规定,不按时足额将教育收费一费制资金返拨给原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统筹、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教育收费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上缴政府行政部门的;

(二)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发放福利、工资、奖金、补贴的;

(三)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基建开支或者用于吃喝、旅游等其他开支的。

第十条 个人贪污、挪用、克扣教育收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书杂费专项资金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对群众举报不认真核查,致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教育收费有关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教育收费会计资料,阻挠、抗拒教育收费检查、审计,或者袒护、包庇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责任人的;

(三)对抵制、举报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育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省纪委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教育厅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